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10-01-21 14:35:00 作者: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的批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1988-5-4
  • 【失效时间】0:00:00
  •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的批复

1988年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鲁法(研)字第133号《关于指定青岛市、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指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其辖区内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85〕3号文件关于收案范围中所列5~7类专利纠纷案件和法(经)发〔1987〕29号文件第二条所列3种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附件下载:
来源:
  相关文章

[ 关闭CLOSE ]     [ 打印PRINT ]

您是第 位访问者
联系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49号江苏机械大厦 版权所有:江苏省专利信息服务中心(江苏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联系电话:400-8869-661 联系邮箱:xxfwzx@jsip.gov.cn 联系QQ:3443621917
备案号:苏ICP备100464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