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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商标法
发布时间: 2008-04-28 08:09:00 作者:   

   

一、商标与商标法的概念

  (一)商标的概念和特征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上,以文字、图形或它们的组合所表示的一种特殊标志。对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来说,商标具有排它性、标记性、地域性和竞争性的特征。

  (二)商标法的概念
   商标法是确认商标专用权,规定商标注册、使用、转让、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作用主要是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维护商标的信誉,以保证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于198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自2001年12月1日施行。

二、商标注册的规定    

  (一)商标注册的概念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管理机关提出注册申请,以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的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商标注册是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基本法律制度。对于商标注册,世界各国一般采取以下几种不同做法。
  1.不注册制度
  这种制度规定,取得商标专用权不需办理注册手续,仅通过使用商标的行为自然取得商标专用权。世界上只有极少数的国家实行这种制度。
  2.强制注册制度
  这种制度要求,所有使用的商标必须经过注册才合法,否则不许可使用。实行这种制度的主要是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
  3.强制注册和自愿注册相结合的制度
  这种制度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1)不注册使用商标和注册使用商标并行,仅以办理注册手续的商标才获得商标专用权。即经过注册的商标和未经注册的商标均可使用,但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才能取得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我国和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这种制度。
  我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使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只要按商标法规定的要求,经申请人申请并得到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审批并注册后,才能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
  (2)某些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不使用注册商标不能销售产品。
  我国《商标法》第6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所谓必须注册的商品,是指与人民生活关系比较密切,直接涉及人民健康的极少数商品,即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以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在我国,商标注册采用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以自愿注册为主的制度。未经注册的商标虽然也可以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
  (二)商标注册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备合法资格
  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使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其中,申请人用药品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申请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商标,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外国人和外国企业也可以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但必须按其所属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2.商标构成条件
  (1)商标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构成要素。我国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商标设计必须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一般来讲,商标设计只要立意新颖,独具特色,文字、图形或其组合鲜明简洁就具备了显著特征。只有具备了显著特征,才能便于被人们识别,借以和其他同类商品相区别。
  3.商标构成的禁止条件
  《商标法》第10条和第11条明确规定了商标禁止使用的文字和图形。这些文字、图形作为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都是禁止使用的。具体包括: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但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④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的;⑤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⑥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及其他特点的;⑦带有民族歧视性的;⑧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10)缺乏显著标志的;(1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符号的。此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核准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三、商标注册的程序 

  (一)申请商标注册的原则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按类申请。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5份;指定颜色的,并应当提交着色图样5份、黑白稿1份。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或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文字说明。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和续展注册,除交送申请文件和费用外,还应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载明代理权限和委托人的国籍。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应当办理公证手续。
  (二)商标注册的审查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受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注册商标申请规定的,应签署意见,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审查。商标局对其申请应严格按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经过一定的审查程序,决定是否核准注册。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注册核准
  商标注册核准,是确立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必经程序。
  经过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3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即对于申请注册的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并将核准的商标及核准注册的有关事项载入《商标注册簿》上,发给申请人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申请人即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

四、商标注册的期限和续展

  所谓注册商标的期限,是指注册商标具有法律效力的持续期间。
  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时间性。《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从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这是指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内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超过期限,又未申请续展的,即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专有权的续展,每次的续展期为10年。从可以续展的含义上来讲,商标专有权人可以经续展永远享有该商标专用权。

(一)注册商标的转让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人将其注册商标依法定程序,按一定的条件,转为他人所有的行为。
  我国《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提交转让申请书,并交回原注册证,经商标局确认申请手续完备后,予以受理。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注册证发给受让人,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有效。
  注册商标的转让有两种形式:一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体工商业者之间,以及个体工商业者之间通过签订合同转让,这是注册商标转让的主要形式;二是个体工商业者因死亡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由其继承人接受继承,从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转移。但继承人应将依法继承的事实应向商标局报告,经商标局认可后生效。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后,受让人或继承人必须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的信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二)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专用权人将其注册商标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人应监督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也应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一)对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并根据情况予以罚款: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二)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我国《商标法》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1)冒充注册商标的;
  (2)违反商标法第10条规定的;
  (3)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三)对商标标识的管理
  《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销售自己商标标识的,商标局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则按照侵权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日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对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管理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许可合同副本送交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商标局备案。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收缴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概念
  所谓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在商标注册后,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一项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
  (1)商标使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所核定的商品、包装及包装装潢上使用该商标,有权利用注册商标做商品广告。有权使用商标取得合法收益。
  (2)禁止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排他性。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排除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
  (3)商标转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商标有效期限内,有权依法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注册商标一经转让,商标转让权人即丧失其专用权,而受让人则取得了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这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不是财产使用权的转移。
  (4)许可使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这仅属商标使用权的转移,而非商标专用权的转移,商标专用权仍归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拥有。
  (二)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是指他人出于商业目的,没有经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而擅自使用其已经注册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三)注册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商标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商标权人有权采取保护措施,侵权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有三种: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本课程来自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魏玉辉律师,未经允许,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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