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即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一)新颖性
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专利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1、新颖性判断的要点:
(1)时间界限:以申请日为界,在申请日(不包括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内容都属于现有技术,可破坏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2)现有技术:专利法所称的“现有技术”系指申请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义务的人私自泄露技术内容,导致技术公开的也属于现有技术。
(3)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三种。
●出版物:指记载有技术内容或设计内容的有形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其发表者、出版者以及公开发表或出版日期。印有“内部发行”、“内部资料”的出版物不属于公开出版物。出版物的印刷日为公开日。只写有出版年份或年月的,以该年的12月31日或该月最后一日为公开日。
●使用公开:因使用导致技术方案的公开或导致该技术方案处于公众中任何人都可以得知的状态,为使用公开。即使该被使用的产品或装置需破坏才能得知其结构和功能仍然属于使用公开。
使用公开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进口、模型演示等方式。使用公开以公众能够得知该产品或方法之日为公开日。
●其他公开方式:主要指口头公开。如以报告、广播、电视、发言等方式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的(以发生日为公开日)。还包括公众可阅知的展出、放置的情报资料和直观资料。如招贴画、图纸、照片、模型、样本、样品等(以公开展出日为公开日)。
(4)抵触申请:由他人在该申请的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该申请的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抵触申请包括在申请日以前由他人提出、在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作出中文公布的、且为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国际专利申请。
▲抵触申请不包括他人在申请日提出的、申请人提出的同样申请。
2、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专利法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举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中国政府 举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位举办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位承认的在外国举办的展览会。国际展览会是指展品除了举办国的产品外,还应当有来自国外的展品。
●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不包括省以下或受国务院各部委或全国性学会委托或者以其名义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这些会议上公开的技术导致其丧失新颖性,除非该会议有保密约定。
●他人违反申请人本意的公开:包括他人未遵守保密约定,用威胁、欺诈或间谍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申请人那里得到发明创造内容而造成的公开。
(二)创造性
指该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创造性的判断要点
(1)现有技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在申请日以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即抵触申请不构成现有技术,不能用来评价创造性)。
(2)判断的主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该“技术人员”是指知晓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该技术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有应用该申请日前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但不具有创造能力者。
(3)实质性特点:指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得到该发明。
(4)技术进步: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如克服了现有技术的缺点与不足、提供了新的技术方案、代表某中新的技术发展趋势等。
2、创造性的判断基准
(1)发明创造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没有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则具有创造性;
(2)克服了技术的偏见;
技术偏见是指在某断时间内、某个技术领域中,技术人员对某个技术问题普遍存在的、偏离客观事实的认识,它引导人们不去考虑其他方面的可能性,阻碍人们对该技术领域的研究和开发。(如电机换向器粗糙面)
(3)发明取得了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产生了质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或者产生了量的变化,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这种质和量的变化,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事先无法预测或者推理出来的。(如加碳橡胶的发明)
(4)商业上的成功。
一项发明的产品在商业上获得成功,如果是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则具有创造性。但其他原因导致的商业成功除外。
▲几中不同类型的发明创造性判断
(A)开拓性发明:是一种全新的发明,在技术史上没有先例。如中国的“四大发明”。
(B)组合发明:是指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项新的技术解决方案的发明。如果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即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的总和更优越,则具有创造性。组合发明的每个技术特征本身是否为公知技术不影响创造性。 (如汽车的发明具有创造性、带电子表的园珠笔无创造性)
(C)选择发明:指从现有技术中公开的较大的范围中,有目的地选择出现有技术中没有提及的小范围或个体的发明。大多为化学技术中的发明。如果选择发明的技术解决方案能够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具有创造性。(如化学生产中催化剂用量的选择发明)
(D)转用发明和用途发明:转用发明是指将某一现有技术转用到其他技术领域中的发明。如果这种转用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克服了原技术领域中未曾遇到的困难,则具有创造性。用途发明是指将公知产品用于新目的的发明。如果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具有创造性。(如将木材杀菌剂五氯酚制剂用作除草剂)
(E)要素变更的发明:包括要素关系改变的发明、要素替代的发明、要素省略的发明。
▲要素关系改变的发明: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其形状、尺寸、比例、位置及作用关系发生变化。如果这种变化导致发明的质量、功能、用途发生改变,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具有创造性。
▲要素替代的发明:指已知产品或方法中的某一要素由其他要素替代的发明。如果这种替代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具有创造性。(单纯材料的替换不具有创造性)
▲要素省略的发明:指省去已知产品或方法的某一项或多项要素的发明。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省去一项或多项要素后,依然保持原有的全部功能,或到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具有创造性。
(三)实用性
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的技术效果。
1、实用性判断的要点:
(1)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指发明或实用新星能够在产业上被制造或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即能够解决技术问题。(产业指工业、农业、水产业、畜牧业、交通运输、文化体育、生活用品、医疗器械等行业)。
(2)积极效果: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能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效益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而且这些效果是有益的。
2、不具有实用性的发明创造:
(1)无再现性的发明创造;
再现性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该发明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其为解决某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而且这种重复不得依赖于任何随机因素,实施效果应当相同。
(2)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创造;
(3)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规律条件的产品;
(4)人体或动物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5)无积极效果的发明创造;(如脱离社会需要、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浪费能源或者资源、损害人体健康等)
(6)测量人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
(四)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视,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1、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视的判断原则:
(1)以产品为准的原则: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视,应当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或专利的图片或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产品为准。
(2)以一般消费者为判断主体的原则:两项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视以一般消费者是否产生混淆为判断标准。产品的大小、材料、功能、技术性能、内部结构、构思方法、设计者的观念、产品的图案中的题材、文字的含义、不易见到的部分不得作为判断因素。
(3)单独对比原则:只能用一项在先设计与被比外观设计单独进行对比,不能将两项或以上的外观设计结合起来与被比外观设计进行对比。
(4)直接观察原则:只能通过视觉进行直接观察,不能借助放大镜、显微镜、化学分析等手段进行比较。
(5)综合判断原则;
(6)要部判断原则。
2、外观设计的相同或相近视判断:
(1)外观设计相同:指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外观设计是同一种类的产品的外观设计,而且被比外观设计的全部要素与在先外观设计相同。同一种类的产品是指具有相同用途的产品。
(2)外观设计相近视:
只有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才存在外观设计想近视的情况。相近种类的产品指用途相近的产品。具体有:相同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相近视,相近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相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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