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针对不用的知识产权类型及其保护要求,从国家到地方,均设置了相应的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从国家层面看,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海关总署等;从地方层面来看,则主要由上述部委所属的地方行政管理部门来履行保护职责。